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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卢亚林在1997年5月21日因遗产继承一案起诉到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城关法庭,经城关法庭审理后于1997年11月13日作出公正判决[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绥城民初字第324号]。控告人卢亚林与1998年3月3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并交纳了费用450元。1998年3月17日原被告卢亚文、卢亚坤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与1998年5月11日驳回【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998)绥民初再字第19号】后,原审被告卢亚文不服向黑龙江省绥化地区(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控告人卢亚林认为绥化地区(绥化市)中级法院枉法判决有两点:其一,申诉人卢亚文已过上诉时间,通过熟人强行上诉,法院没有经过正常程序开庭审理做出两次枉法判决【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绥中法民再字第126号】和【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绥中法民再字第202号】,属于强行判决。其二,中级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因为老人在1995年6月23日上午在城关法庭调查时证实“房权我现在不能交给他们,以后谁不给我养老费我把谁撵出去,房照是我的名字,老大卢亚文有意思到他老丈人那去,他老丈人没儿子,所以现在房权我谁也不给,就放在我这,将来好处理,事情定的恍惚没有最后确定,不同意他们拿钱等以后定好了再说。”卢亚文、卢亚坤提供不出老人(卢仁)以上证实后处分过遗产房屋的证据,老人和卢亚坤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中级法院适用“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遗产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实属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控告人卢亚林、卢亚波时至今日没有得到一分钱的继承,房产证就被过户成卢亚文、卢亚洲、卢亚坤三人的名字。此案成为司法界天大的笑柄!小小的继承案就能有如此的枉法裁判,绥化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还会有公正可言吗?
终上所述提出上述控告请求,望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能够秉公执法,还卢亚林和卢亚波以公道。尽早铲除司法界的腐败!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卢亚林、卢亚波、
代理人:张艳敏 电话:13846764848
201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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