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152930 发表于 2024-10-16 03:20:18

“被强奸”的女子咋成了故意杀人嫌犯?

  5月1日清晨,22岁的张某来到派出所报警,称当日凌晨,自己在酒醉后遭男子王某性侵,并造成手臂多处瘀伤。然而警方介入调查后却发现了诸多疑点,张某并不是强奸案的受害人,反而涉嫌故意杀人。(2014,5,4“东方网”《女子报警称“被强奸” 经调查竟反涉故意杀人》)
  一波三折,是我看完这则报道后,对这起故意杀人案的第一反应。而就是这个“一波三折”,这起原本可以成为证据确凿的强奸案,却演变成了故意杀人案。而正是这样的演变,似乎应该可以给我们带来深刻反思。
  第一波,强奸本应成立。因为事情的发展过程是,“去年3、4月的一天晚上。当时,她报警者张某)在金山一家KTV,认识了前来唱歌的王某,双方随后互留了电话,并有了几次联系。其后一次吃饭后,张某喝得有点多,等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一间宾馆的床上,身上没有衣物”。由此可见,是王某借张某酒醉昏睡之后,轻易实施了强奸。
  第二波,却成通奸杀人。因为“张某对此(被强奸)很气愤,但王某却对其置之不理,并很快断绝了联系,导致张某一直怀恨在心”,于是在“今年4月30日晚上,张某和朋友在KTV唱歌时,偶遇了王某,这令她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接下来,在“大约半小时后,她借故将王某约到海边,趁机发短息试图让朋友教训一下王某,但朋友没有回音,于是她决定自己动手。她让王某买了一箱啤酒,将他带到家里喝酒。不知有诈的王某当即照做,并在酒醉状态下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就在王某熟睡之际,他突然感到脖子上传来一阵剧痛”,这是因为张某实施了“在王某睡后,用一把水果刀刺向他颈部,试图将他杀死”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张某的买酒共饮和酒后“献身”,只不过是为了给自己“试图将他杀死”做诱饵,其间根本没有“被强奸”这样的事实发生。
  第三波,反告自投罗网。因为张某报了警,因为警方“通过守候伏击,民警在金山医院抓获了正在就诊的王某”,又因为“王某竟是因身受刀伤而入院就诊,且身上刀伤共有6处之多”,而让“警方发现案件中还有诸多疑点”,于是在接下来的“对张某又做进一步询问,最终使张某吐露了真相”。就这样,一切终于真相大白,所以“被强奸”最终成了故意杀人。
  “被强奸”的女子咋成了故意杀人犯?第一、不正是因为张某自己的交友不慎,因而“引狼入室”,以致一次次惹祸,且愈演愈烈不可收拾?第二、说其交友不慎、“引狼入室”,从王某将其强奸后“对其置之不理,并很快断绝了联系”就可以证明,因为由此可以证明的事实是,王某其人并非“好鸟”,不过混混一个。第三、张某在实施杀人计划时,竟可以拿酒和自己的“身子”作诱饵,说明张某其人并非将自己的“身子”当回事,说明其“性开放”得可以,自己也并非“好鸟”。第四、被强奸时不报警,动刀杀人之后反报警,不说明张某其人法盲之极?不说明为了实施自己的报复计划,已经头脑膨胀得不知所向?
  诸如此类的案件,如果撇开拿刀杀人这样的情节,可以说司空见惯。但为啥许多女孩子明知世风日下,却管不住自己?王某的第一次被强奸,酒是一个重要“媒介”,与一个毫无了解之人这么喝,难道就根本没想到后果?如果不轻易,何来后面的一切?这不再一次在告诫所有的女孩子,慎重交友把好第一关,睁大眼睛好好管住自己,才是根本的根本?
  由被强奸而成通奸,继由通奸而成故意杀人,终由明知杀人未遂反而求助警方,最后将自己“摆”了进去,不就如一部“天方夜谭”式的荒诞剧?但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是什么?被人家奸了不说,到头来人家却成了更大的受害者,自己则反到得同时进监狱,且得比强奸犯判得更重,“冤”与不“冤”?但这样的“冤”,跟谁去诉说?去哪里诉说?写到这里时,我好像已经拿不出更好的文字来作为尾句,所以只得写下七言一首以作结:
  大门洞开迎色狼,
  瘟鸡死鸭对成双。
  铁窗悲歌歌一曲,
  谁人怜惜美娇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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